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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2-06-28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融入一体化发展战略,不断增强中山“三个定位”作用,全力促进总部经济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第三条 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总部认定标准

 

  第四条 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二)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产业导向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并提请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五条 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

 

  (三)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第六条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本土培育企业、新引进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三)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四)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

 

第三章 扶持奖励

 

  第七条 市外迁入的总部企业,认定后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首次落户资金扶持:

 

  (一)认定后的前三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10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奖励。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奖励。

 

  3.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其中,央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设立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分别按照引进企业总部标准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给予。

 

  第八条 本土培育的总部企业,认定后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20%给予首次认定资金扶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十条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一条 对总部企业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为个人地方贡献的10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据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协调安排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学位。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市总部办备案。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第十四条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总部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金融产品、贷款期限,对于总部企业新增存款给予利率优惠、品牌推广等个性化服务。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新增用地满足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的,可优先按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利用“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奖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章 暖心服务

 

  第十七条 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及其上下游重点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第十八条 依法有效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受到轻微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简化流程、尽快移出。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服务支持:

 

  (一)绿色通道服务。市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办事需求,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投资投产。

 

  (二)直通车服务。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以“马上办”“行走办”方式,切实解决总部企业经营性困难。

 

  (三)暖企服务。定期举办市级统筹咨询和服务沟通专场活动,对获得认定的企业授予“中山市总部企业”称号。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负责受理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的认定申请,涉及的投资监管协议需由企业与市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各镇街签订。市总部办负责受理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并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列入我市总部企业目录库后,可享受相应支持政策。资金申报期内被纳入能耗“双高”项目名单的,暂停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扶持措施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实行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火炬统筹区、翠亨统筹区、五桂山街道负责全额承担其辖区内总部企业关于本办法第九条经营贡献奖,其余镇街分别由市财政负责承担奖金的60%,所在镇街负责承担40%。在本年度资金预算不足的情况下,由市总部办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总部办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落户奖、认定奖、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入学服务的申请,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实施总部企业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认定后由所在镇街负责审查年度经营情况并上报市总部办备案存档,原则上由市总部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每三年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企业如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需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因实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的,经市总部办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六条 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办及所在镇街。

 

  第二十七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不如实报告经营情况的或违背承诺条款的,取消其总部企业申报及认定资格,并将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总部企业需书面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十年内不迁出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十年内迁离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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