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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的函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04-13
关于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的函
各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7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总则。各子项目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包括子项目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标准、扶持条件、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总部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粮食流通等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相关领域技术或产品开发、课题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 (二)目标明确原则。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经济发展最需要的支出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绩效目标。 (三)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分配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择优进行支持。 (四)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六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扶持,并探索适时采用有偿形式进行投入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加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增强财政扶持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专项资金设立申请、预算申报,组织项目申报与审核; (二)开展专项资金评审; (三)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计划; (四)下达安排计划、资金拨付; (五)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 (六)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镇街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 (一)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积极宣传扶持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 (二)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和资金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三)及时拨付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及配套资金至用款单位; (四)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组织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二)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 (三)确保项目资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按规定开支,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七)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须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范围、要求等; (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等;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四)信用审查:审核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中的红黑名单信息,并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一)成立评审小组。市发展改革局通过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项资金评审小组,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 (二)项目评审。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小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或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资金重复扶持审核。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注明原因,提前告知。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评审结果在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报市政府审定。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局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下达通知。市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市政府同意批复后,向项目所在镇街和相关单位下达资金安排通知。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资金申报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由市政府指定扶持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资金财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支出标准或有关规定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与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一致。 (二)资金使用单位要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规范财务审批,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三)发展改革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除国家有明确文件规定可设立财政专户的,应严格执行财政专户有关规定外,其他应实行专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开支,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管理风险,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并每半年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召开工作座谈会或赴现场进行检查等,监督项目进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对项目建设未达到绩效目标要求的或专项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开支的,应按发展改革部门意见进行整改。 (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报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变更或中止。项目中止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专项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 (一)专项资金支出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 (二)跨年度滚动安排的专项资金,市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 (三)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审核、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除涉密专项资金按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外,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包括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报情况、资金分配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伪造、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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